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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摘要:
2025年7月,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中国电子烟企业斯科尔公司关于“CRYSTAL BAR”商标的上诉,确认英国Bargain Busting公司拥有合法注册权。争议核心在于“在先使用”与“在先注册”之间的冲突。斯科尔虽称早在2021年底便在英推广该品牌,但因证据链不足,未能证明其在2022年5月10日前已建立可保护的商誉,最终败诉。
本文作者分析,败诉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一是斯科尔公司未能提供足够明确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CRYSTAL BAR”的实际商业使用及影响力;二是现有证据多集中于申请日之后;三是部分材料无法直接关联具体商标使用行为。英国法院据此认定,斯科尔无法阻止Bargain Busting公司的注册权。
作者指出,本案警示企业出海应优先完成商标注册,并系统保存销售、推广等使用记录,避免陷入“使用在先却权利落空”的风险。
深度剖析:斯科尔 “CRYSTAL BAR” 商标案败诉原因及启示
作者:刘佩玲 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5 年 7 月,英国高等法院就中国电子烟企业深圳市斯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科尔公司”)与英国 Bargain Busting 公司的 “CRYSTAL BAR” 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斯科尔公司的上诉请求,确认英国 Bargain Busting 公司对该商标的合法注册权。这一裁决不仅体现了英国商标法的制度特征,更折射出中国品牌在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挑战。此前,在 2024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第O/1063/24 号决定中,驳回了斯科尔公司对该商标申请的异议。
涉案商标为“CRYSTAL BAR”,注册号为第 3786148 号,注册类别为第34类,包含电子烟、雾化器商品。该商标由 Tashmeen Kaur 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申请,并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听证官听证后、作出决定前转让给英国 Bargain Busting 公司。
斯科尔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主张在 2022 年 5 月 10 日之前,其已就电子烟和雾化器产品与“CRYSTAL BAR”商标建立了相关商誉,英国 Bargain Busting 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将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从而损害该品牌商誉。斯科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 | 其中有斯科尔公司销售总监张静涵(音译)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证人证言,其陈述:斯科尔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开始在英国 "试销 "CRYSTAL BAR 电子烟产品,于 2022 年 5 月被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获准在英国销售。参加了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日在伦敦举行的世界 Vape 展览会、2022 年 10 月 7 日至 9 日在伯明翰 NEC 举办的英国 Vaper Expo 展览会,在 2022 年 10 月和 2023 年 5 月举行的英国 Vaper Expo 展会上,均荣获 "展会最佳一次性电子烟奖"。 CRYSTAL BAR 产品在 2022 年 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期间在英国销售了 40333400 件,在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又在英国销售了 52264415 件(但未将 2022 年的销售量细分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之前和之后的销售量) |
证据1 | 为斯科尔公司受邀参加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日在伦敦举行的世界 Vape 展览会的邀请函(但未体现 CRYSTAL BAR 字样) |
证据2 | 为参加2022 年 10 月 7 日至 9 日在伯明翰 NEC 举办的英国 Vaper Expo 展览会的相关材料 |
证据3 | 为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网站的摘录,其中显示该批准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布,包含了大量使用“CRYSTAL”这一名称的电子烟的授权信息,但不包括 CRYSTAL BAR |
证据4 | (i) 2022 年 2 月 14 日与 Shemax Ltd签订的关于供应 CRYSTAL BAR 产品的非独家经销协议(约定平均订单量为每月 100000 件);(ii) 2022 年 3 月 28 日的销售文件,其中详细说明了在英国向 Shemax Ltd供应 CRYSTAL BAR 产品的情况,涉及 30000 件的订单 |
另两份证据 | 为斯科尔公司使用 CRYSTAL BAR 商标进行的促销和广告活动,但听证官观察到这些证物涉及的是2022年5月10日之后的活动 |
二、败诉原因深度剖析
(一)英国商标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则
英国商标系统基于先申请原则。除非另一方能够确凿证明其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英国拥有可保护的商誉,否则难以撼动先申请方的权利。在斯科尔案中,Bargain Busting 公司在 2022 年 5 月10日提交“CRYSTAL BAR ”商标申请,而斯科尔需要证明在此之前以 CRYSTAL BAR 名称的商品已积累了足够的商誉。
(二)斯科尔公司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
斯科尔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没有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2022 年 5 月 10 日之前在英国拥有可保护的商誉。
其虽然提交了包含前述表格中证据,但其中有关2022 年 5 月 10 日之前使用“CRYSTAL BAR” 的证据很少,也没有提供关于在该日期之前在英国交易的证据,甚至于名称为 “CRYSTAL” 的电子烟产品直到涉案商标申请日前一天才获批。
即便是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日在伦敦举行的世界 Vape 展览会上的“试销”,亦未提供证据表明有多少人参加了此次展会,有多少人参观了斯科尔公司的展位,斯科尔公司是如何宣传产品的。
三、对中国品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启示
在电子烟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竞争激烈,商标作为品牌标识和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可能采取商标抢注策略。斯科尔公司在进入英国市场时,可能对商标保护的前瞻性不足,未充分考虑到潜在的商标抢注风险,导致在面对商标纠纷时处于被动局面。
因此,中国电子烟出海企业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一)强化商标注册的前瞻性
中国品牌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应将商标注册置于战略高度,提前规划商标布局。在进入目标市场之前,充分进行商标检索,全面了解当地商标法律制度和商标注册情况,避免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冲突。对于具有市场潜力和品牌价值的商标,应尽早提交注册申请,确保在市场推广之前就获得合法的商标权利,占据品牌保护的先机。同时,要关注商标的国际分类,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未来发展规划,尽可能全面地覆盖相关类别,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恶意抢注。
(二)完善商标使用证据留存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重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市场推广活动记录、消费者反馈等。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能够清晰地证明商标在目标市场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市场影响力。定期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梳理和归档,以便在面临商标纠纷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商标权益主张。并且,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时,要确保商标的使用规范、统一,强化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和记忆。
结语:
“CRYSTAL BAR” 商标案为中国品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在全球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中国品牌要想在海外市场稳健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从战略规划、证据管理到体系构建等多方面入手,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避免类似的商标纠纷,为品牌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刘佩玲,天元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擅长新型烟草领域专利检索、分析、无效与诉讼。(刘佩玲本人提供)
声明: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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